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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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11:5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