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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上半年“信用+违法列严列异”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10 16:49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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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132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未年报市场主体罚款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签订《临河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强化信息公示与共享,为失信联合惩戒夯实基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截至目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列入经营异常满3年市场主体,由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到期自动列入并公示,且列入日期为年报公示截止期6月30日后,因此2024年暂无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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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上半年“信用+违法列严列异”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10 16:49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132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未年报市场主体罚款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签订《临河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强化信息公示与共享,为失信联合惩戒夯实基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截至目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列入经营异常满3年市场主体,由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到期自动列入并公示,且列入日期为年报公示截止期6月30日后,因此2024年暂无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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