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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6:36 信息来源: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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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审查质量,规避妨碍全托容易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以及我区工作实际,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区直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临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会同审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高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效能,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同审查范围 

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会同审查程序 

(一)提请会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履行内部“起草部门初审+特定部门复审”的自我审查程序基础上,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会同审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商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模板见附件1); 

2.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草案送审稿; 

3.起草单位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 

4.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含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见附件3); 

5.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 

6.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审查标准”关联事项的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7.有关政策措施的领导批示或者会议纪要; 

8.如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需提供详细说明。 

(二)组织会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审查: 

1.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 

3.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 

(三)回复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会同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原则上在收到商请审查函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会同审查资料的,应当自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逾期未补充完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所收到的材料退回起草单位。补充送审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三、相关措施 

(一)强化督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和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职能,对各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二)压实主体责任。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审查标准的,不得出台。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起草单位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共性问题研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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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6:36

信息来源: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审查质量,规避妨碍全托容易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以及我区工作实际,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区直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临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会同审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高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效能,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同审查范围 

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会同审查程序 

(一)提请会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履行内部“起草部门初审+特定部门复审”的自我审查程序基础上,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会同审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商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模板见附件1); 

2.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草案送审稿; 

3.起草单位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 

4.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含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见附件3); 

5.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 

6.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审查标准”关联事项的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7.有关政策措施的领导批示或者会议纪要; 

8.如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需提供详细说明。 

(二)组织会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审查: 

1.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 

3.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 

(三)回复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会同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原则上在收到商请审查函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会同审查资料的,应当自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逾期未补充完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所收到的材料退回起草单位。补充送审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三、相关措施 

(一)强化督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和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职能,对各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二)压实主体责任。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审查标准的,不得出台。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起草单位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共性问题研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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