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效办成“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内教师〔2026〕28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临河区教育局202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户籍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的申请人,认定幼儿园、小学以及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可选择临河区教育局。
二、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
(二)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的非应届在读学生身份申请认定)。
(四)持有我区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驻地在我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可在临河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结业”或“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考试相关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第(六)条有关要求,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常见问题”12的相关说明。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学科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音类(播音与主持专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特别提示: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其他人员均需按照体检表所涉项目逐项检查,不可缺项。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
(七)无犯罪记录及准入查询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00至9月30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前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在网报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二)上传审核材料
临河区教育局在本次认定中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人须在网报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照“申报提醒”步骤或“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查询报名信息”页面的“修改网办材料”上传相关认定材料,并确保上传图片完整且文字、头像、印章等关键信息清晰且易于辨认。工作人员将进行网上资料审核,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上传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提交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
(2)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住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正反面)。
(3)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临河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持有有效期内临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持有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有效期内临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地在临河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临河区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无需上传;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线申请下载)。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同时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同时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报名时,对于“是否在校生”选项,应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可在认定报名中同步学籍信息,并在“个人信息中心”添加已经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信息,按照已取得的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无需提交;未通过核验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
(2)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如《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我区公安部门已开通蒙速办APP方便广大群众进行相关业务办理。为了认定程序方便快捷,申请人可通过蒙速办APP—公安专区—我要办事—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线申请自行办理,在网上申报成功后,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认定地与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均不一致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核查,申请人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要求执行。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
6.提交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底版,照片命名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查看认定状态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目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及时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查看是否有红色字体的“有留言”或提示信息,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报名成功但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教师资格申请。
1.显示“网报待确认”的,是指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但提交的申报材料还未完成线上审核,该状态下申请人可修改报名信息。
2.显示“材料待完善”的,是指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但经确认点工作人员审核发现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根据系统提示及“留言”提示修改报名信息并完善申报材料。
3.显示“材料合格待确认”的,是指经过确认点工作人员预审,目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或符合认定要求,但仍需等待确认点正式确认通过。
4.显示“确认未通过”的,是指确认点工作人员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而未被受理。
5.显示“待认定审批”的,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报名条件,网上确认通过,等待认定机构审批。
6.显示“认定通过”的,是指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申请人各项条件符合认定政策,通过了此次认定,可以获得相应教师资格。
7.显示“认定未通过”的,是指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发现申请人某些条件不符合认定政策,没有通过此次认定,未获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体检
申请人须在2026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务必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到临河区人民医院(地址:临河区新华东街35号)进行体检(联系电话:8919555)。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统一交回临河区教育局,申请人无需上传体检相关材料。
体检要求:申请人需在上午8点前空腹到临河区人民医院参加体检。怀孕人员应提前告知体检医生,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临河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其他人员均需按照体检表所涉项目逐项检查,不可缺项。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临河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认定。体检需复查的,由医院通知,申请人需配合。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认定。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将通过现场领取的形式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时需携带身份证,领取时间请关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入档管理,由申请人递交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五、补办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凡由临河区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人,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除申请人签名、日期须本人手写外,其他项均要求打印)。2026年9月28日至10月16日期间工作时间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临河区教育局4028室进行登记:
1.2008年之前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教师资格证原件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复印件须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申请教师资格证时提供的学历证书原件、申请教师资格证时提供的普通话证书原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
2.2008年之后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
(二)凡由临河区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人,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及填写说明,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除承诺人、日期须本人手写外,其他项均要求打印)。2026年9月28日至10月16日期间工作时间本人携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和教师资格证原件到临河区教育局4028室进行登记。
(三)补发换发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待本次认定工作结束后与本次认定通过人员的证书一同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并保持网报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以免错过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申请人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教师资格申请报名过程中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或通过该栏目“邮件咨询”“电话咨询”寻求帮助。
附件: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填表说明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2026年9月17日
初审:栗鑫 复审:李春会 终审:朱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