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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第20252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15 16:15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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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提案》(第202523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社工作和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关心和关注,此提案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参保权益保障和维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情况

据了解,临河区卫健系统各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身份总体来说分为编制内人员和非编制内人员,对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体系管理;非编制内人员按文件要求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基层医疗机构非编制内工作人员有些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的已到退休年龄至今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其实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层医疗机构也有为临聘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只是没有引起单位和临聘人员的足够重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临聘人员不会因为劳动关系较为灵活而造成缴费难以接续。因此,临聘人员未缴费或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仍不足法定年限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还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淡薄,另外不乏有的基层医疗机构有不想花这笔钱的想法导致现在职工退休养老金没有着落。

二、提案答复

(一)关于您提案中的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的现行政策依据,分以下几种情况向您说明一下:

一是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保的人员。2018年3月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即这部分人不能采取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对于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补缴3年(含)以上的,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要求,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劳动关系按上述要求确认后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要求,由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职工工资原始凭证、工资流水、承诺书等资料进行申报核定;对于补缴3年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原始凭证、工资流水、承诺书等资料进行申报核定。符合补缴条件并完成补缴后若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顺延至符合待遇领取的年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您提案中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建议中提到的政策调整问题,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政策制定与调整我们基层经办机构是无法实现的。

(三)关于您提案中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的建议中提到的政府支持问题,用人单位补缴费核定审核通过后只要在征收机构征期内完成征缴是不会产生滞纳金的,至于利息2018年3月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补缴利息,利息参数全自治区统一已配置于人社业务操作系统中,社保经办机构是不可以更改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社保政策宣传。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进社保政策和经办流程及劳动仲裁方面知识的宣传工作,让劳动者知悉社会保险方面的各类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知识,尽可能地便于劳动者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临聘人员的参保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二是多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参保覆盖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推进的工作新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和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关心与关注,我们会更加关注委员们的建议,不断加强人社领域各方面的工作,切实做好我区人社工作。

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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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第20252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15 16:15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王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提案》(第202523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社工作和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关心和关注,此提案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参保权益保障和维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情况

据了解,临河区卫健系统各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身份总体来说分为编制内人员和非编制内人员,对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体系管理;非编制内人员按文件要求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基层医疗机构非编制内工作人员有些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的已到退休年龄至今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其实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层医疗机构也有为临聘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只是没有引起单位和临聘人员的足够重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临聘人员不会因为劳动关系较为灵活而造成缴费难以接续。因此,临聘人员未缴费或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仍不足法定年限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还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淡薄,另外不乏有的基层医疗机构有不想花这笔钱的想法导致现在职工退休养老金没有着落。

二、提案答复

(一)关于您提案中的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的现行政策依据,分以下几种情况向您说明一下:

一是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保的人员。2018年3月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即这部分人不能采取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对于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补缴3年(含)以上的,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要求,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劳动关系按上述要求确认后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要求,由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职工工资原始凭证、工资流水、承诺书等资料进行申报核定;对于补缴3年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原始凭证、工资流水、承诺书等资料进行申报核定。符合补缴条件并完成补缴后若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顺延至符合待遇领取的年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您提案中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建议中提到的政策调整问题,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政策制定与调整我们基层经办机构是无法实现的。

(三)关于您提案中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的建议中提到的政府支持问题,用人单位补缴费核定审核通过后只要在征收机构征期内完成征缴是不会产生滞纳金的,至于利息2018年3月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补缴利息,利息参数全自治区统一已配置于人社业务操作系统中,社保经办机构是不可以更改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社保政策宣传。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进社保政策和经办流程及劳动仲裁方面知识的宣传工作,让劳动者知悉社会保险方面的各类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知识,尽可能地便于劳动者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临聘人员的参保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二是多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参保覆盖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推进的工作新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和基层医疗机构临聘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问题的关心与关注,我们会更加关注委员们的建议,不断加强人社领域各方面的工作,切实做好我区人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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