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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0-000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12
文  号 临政办字〔2020〕264号

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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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临河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临河区行政区域内皆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水淹、设套、笼捕、网捕、掏蛋、拣蛋、狗撵、刀砍、棍击、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机动车追赶等手段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利用、加工、收购、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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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字〔2020〕264号
成文日期 2020-11-12
公文时效 有效
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保护临河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临河区行政区域内皆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水淹、设套、笼捕、网捕、掏蛋、拣蛋、狗撵、刀砍、棍击、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机动车追赶等手段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利用、加工、收购、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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