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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2-00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22
文  号 临政办发〔2022〕61号

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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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精神,鉴于临河区周边人口密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水源地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范围

(一)距水源地边界100米范围以内。1.临河东城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36眼水源井,以井群外包线外延50米围成的多边形区域,面积0.8175平方公里。2.临河区第一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有16眼水源井,分别以各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的外切线构成的16个正方形区域,面积0.173平方公里。3.临河区黄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有2个取水口,1号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为1号取水口向上游方向延伸1000米,向下游方向延伸100米,宽为总干渠两侧堤顶最大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一级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50米的区域;面积为0.2489平方千米。2号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2号取水口西侧沿退水渠延伸850米至三闸后继续沿总干渠延伸1000米,2号取水口东侧沿退水渠向黄河方向延伸1000米,宽为总干渠与退水渠两侧堤顶最大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50米的区域,面积为0.4843平方千米。临河区黄河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7332平方千米。4.临河区白脑包镇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5.临河区干召庙镇饮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4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6.临河区狼山镇饮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4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7.临河区乌兰图克镇隆胜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8.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团结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9.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3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3平方公里。10.临河区马场地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别以取水井为圆心,半径30米圆的外切1个四边形区域;河流型细砂潜水,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流域。二者取并集,面积0.0176平方公里。11.临河区古城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别以1、2号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多边形区域;以3号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

(二)临河主城区面积51平方公里(包括黄河湿地公园及总干渠水域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域内。主城区边界:东至朔方路、西至临策铁路、南至总干渠、北至永刚渠-绕城线。

(三)黄河防洪堤与总干渠之间双河区建设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和黄河防洪堤至黄河所辖区域内。

(四)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

二、新建养殖场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的区域。

3.距另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少于500米的区域。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区域。

(二)种畜禽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区域。

(四)临河区政府规定限制养殖区域内不予备案。

1.南至总干渠。东至物流大道,西至临策铁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总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宁路,东至晏江路。

三、设施种植业备案的特殊条件

1.在距离主城区2公里内,只对竹木、钢架结构的塑料大棚按照临时建筑管理,执行拆迁不补协议条件进行备案,并由建设主体做出生产、经营、拆除等事项的承诺,承诺书由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共同监管。

2.新建温室、大棚如需使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考虑是否有灌溉机电井,新建温室、大棚时不新增不符合规定的农业取用地下水设施。

附件:1.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摘录

2.名词解释

3.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禁建区域图


附件1

 

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摘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摘录

第二章、第5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章、第10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四章第15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摘录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三)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5.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盟市、旗县(市、区)严格机电井管理,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


附件2

名词解释

 

1. 养殖小区: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2. 动物隔离场所:指检查外来的待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是否患有传染病的场所,是预防疫病传播的一种必备设施。

3. 无害化处理场所:指集中进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4.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指大规模有效率地杀死家畜的地方。具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将宰杀后的动物进行清洗、加工、检验、冷藏备用。

5. 动物诊疗场所:指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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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2-00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2〕61号
成文日期 2022-08-22
公文时效 有效
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乡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精神,鉴于临河区周边人口密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水源地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范围

(一)距水源地边界100米范围以内。1.临河东城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36眼水源井,以井群外包线外延50米围成的多边形区域,面积0.8175平方公里。2.临河区第一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有16眼水源井,分别以各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的外切线构成的16个正方形区域,面积0.173平方公里。3.临河区黄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有2个取水口,1号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为1号取水口向上游方向延伸1000米,向下游方向延伸100米,宽为总干渠两侧堤顶最大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一级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50米的区域;面积为0.2489平方千米。2号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2号取水口西侧沿退水渠延伸850米至三闸后继续沿总干渠延伸1000米,2号取水口东侧沿退水渠向黄河方向延伸1000米,宽为总干渠与退水渠两侧堤顶最大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50米的区域,面积为0.4843平方千米。临河区黄河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7332平方千米。4.临河区白脑包镇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5.临河区干召庙镇饮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4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6.临河区狼山镇饮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4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7.临河区乌兰图克镇隆胜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8.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团结饮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5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9.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米为半径圆的3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0.03平方公里。10.临河区马场地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别以取水井为圆心,半径30米圆的外切1个四边形区域;河流型细砂潜水,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流域。二者取并集,面积0.0176平方公里。11.临河区古城饮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别以1、2号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多边形区域;以3号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正方形区域,面积0.04平方公里。

(二)临河主城区面积51平方公里(包括黄河湿地公园及总干渠水域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域内。主城区边界:东至朔方路、西至临策铁路、南至总干渠、北至永刚渠-绕城线。

(三)黄河防洪堤与总干渠之间双河区建设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和黄河防洪堤至黄河所辖区域内。

(四)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

二、新建养殖场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的区域。

3.距另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少于500米的区域。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区域。

(二)种畜禽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区域。

(四)临河区政府规定限制养殖区域内不予备案。

1.南至总干渠。东至物流大道,西至临策铁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总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宁路,东至晏江路。

三、设施种植业备案的特殊条件

1.在距离主城区2公里内,只对竹木、钢架结构的塑料大棚按照临时建筑管理,执行拆迁不补协议条件进行备案,并由建设主体做出生产、经营、拆除等事项的承诺,承诺书由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共同监管。

2.新建温室、大棚如需使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考虑是否有灌溉机电井,新建温室、大棚时不新增不符合规定的农业取用地下水设施。

附件:1.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摘录

2.名词解释

3.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禁建区域图


附件1

 

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摘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摘录

第二章、第5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章、第10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四章第15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摘录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三)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5.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盟市、旗县(市、区)严格机电井管理,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


附件2

名词解释

 

1. 养殖小区: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2. 动物隔离场所:指检查外来的待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是否患有传染病的场所,是预防疫病传播的一种必备设施。

3. 无害化处理场所:指集中进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4.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指大规模有效率地杀死家畜的地方。具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将宰杀后的动物进行清洗、加工、检验、冷藏备用。

5. 动物诊疗场所:指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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