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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6-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3-13
文  号 临政发〔2026〕2号

临河区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6-03-13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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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狼山农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防人为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发布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2026年春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至5月10日;10月1日至11月10日。

二、防火区及戒严区域

全区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附近(乔木林20米、灌木林30米、草地50米)范围内的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绿化区域,公园、湿地、主干渠道绿化区域,厂区、园区、村庄、绿化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陵园、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区域及苗木基地区域,以上范围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有关规定要求

(一)防火期及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火区、戒严区域焚烧秸秆杂草、点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防火区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要做好防护措施,消除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确需在防火区和防火戒严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需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防火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四)各乡镇、农场和有关单位要开展防火检查,排查火险隐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者、林权所有人等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清除火险隐患,加强巡查防护,切实履行防火义务。

(五)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违法野外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防火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拨打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组织接到报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八)其他重点地段,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初审:李天凯    复审:呼龙    终审:常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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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河区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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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6-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临政发〔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3-13
公文时效 有效
临河区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6-03-13 00:00

信息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狼山农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防人为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发布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2026年春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至5月10日;10月1日至11月10日。

二、防火区及戒严区域

全区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附近(乔木林20米、灌木林30米、草地50米)范围内的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绿化区域,公园、湿地、主干渠道绿化区域,厂区、园区、村庄、绿化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陵园、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区域及苗木基地区域,以上范围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有关规定要求

(一)防火期及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火区、戒严区域焚烧秸秆杂草、点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防火区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要做好防护措施,消除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确需在防火区和防火戒严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需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防火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四)各乡镇、农场和有关单位要开展防火检查,排查火险隐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者、林权所有人等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清除火险隐患,加强巡查防护,切实履行防火义务。

(五)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违法野外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防火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拨打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组织接到报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八)其他重点地段,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初审:李天凯    复审:呼龙    终审:常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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