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长辈版 退出长辈版
  • 登录/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 网站首页

  • 临河概况

  • 今日临河

    国务院信息

    政务要闻

    政务动态

  • 招商引资

  • 政务公开

    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基层政务公开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依申请公开

  • 政务服务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个人服务

    法人服务

    一件事主题

    基础清单

    特色专区

    便民应用

    12345平台

  • 互动交流

    网上咨询

    信访大厅

    在线访谈

    调查征集

    政策问答库

  • 网站首页
  • 临河概况
  • 今日临河
  • 招商引资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本站
  • 本站
  • 全市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10-24 16:55 信息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务新媒体矩阵

临河公安
临河公安
临河公安
临河民政
临河民政
临河民政
临河商务
临河商务
临河商务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治临河
法治临河
法治临河
临河区退役军人
临河区退役军人
临河区退役军人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临河应急
临河应急
临河应急
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临河住建
临河住建
临河住建
临河微城管
临河微城管
临河微城管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放大图片

党政机关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20002 蒙ICP备13003680号-1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021号
  •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党政大楼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8-852676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 (网站支持IPv6)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
蒙古文版 蒙古文版
无障碍 无障碍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临河概况
  • 今日临河
  • 招商引资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临河概况
  • 临河概况
今日临河
  • 国务院信息
  • 政务要闻
  • 政务动态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政务服务
  •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一件事主题
  • 基础清单
  • 特色专区
  • 便民应用
  • 12345平台
互动交流
  • 网上咨询
  • 信访大厅
  • 在线访谈
  • 调查征集
  • 政策问答库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10-24 16:55

信息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20002
  • 蒙ICP备13003680号-1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021号
  •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党政大楼 
  •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0478-852676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