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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2 15:03 信息来源: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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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双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的内容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政策解读;

5.依法行政事项清单;

6.人事任免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9.应急管理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1.双河镇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栏目,网址:http://www.linhe.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三务公开栏(地址:临河区双河镇;联系方式:0478-7801170;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其他形式: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对应的工作机构当面申请并提交《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办公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7801170。

2.信函邮寄申请。以信函邮寄方式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

收件人:双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478-780117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申请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可以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启动补正程序,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申请人补正期限自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信息处理费

1.收费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2.收费标准

A.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B.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双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7801170

邮政编码:015000

电子邮箱:lhqshz@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四、不予公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4.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5.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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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2 15:03

信息来源: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双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的内容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政策解读;

5.依法行政事项清单;

6.人事任免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9.应急管理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1.双河镇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栏目,网址:http://www.linhe.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三务公开栏(地址:临河区双河镇;联系方式:0478-7801170;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其他形式: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对应的工作机构当面申请并提交《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办公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7801170。

2.信函邮寄申请。以信函邮寄方式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

收件人:双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478-780117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申请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可以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启动补正程序,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申请人补正期限自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信息处理费

1.收费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2.收费标准

A.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B.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双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双河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7801170

邮政编码:015000

电子邮箱:lhqshz@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四、不予公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4.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5.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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